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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丰毅申请执行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毅,陈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丰毅,1972年8月4日出生,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陈丽霞,1982年7月12日出生,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申请执行人丰毅与被执行人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丽霞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霞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