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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华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78号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19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668-6。法定代表人谢玲,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华民,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诗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