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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喻自章与文香凡、邱菊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自章,文香凡,邱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喻自章,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文香凡,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邱菊兰,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自章与被执行人文香凡、邱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香凡、邱菊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喻自章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喻自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喻自章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4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文香凡、邱菊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喻自章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冉成文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自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