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宏彬、张海峰、刘金成、张学臣、西永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宏彬,张海峰,刘金成,张学臣,西永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环。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辛宏彬,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金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学臣,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西永鹤,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宏彬、张海峰、刘金成、张学臣、西永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辛宏彬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