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万建英与胡国平、周华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建英,胡国平,周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财保7号申请人:万建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南昌县。被申请人:胡国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进贤县。被申请人:周华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借款纠纷,被申请人到期未能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0万元,申请人多次与其沟通要求还款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XX路XX号XX住宅区XX栋X单元XX室房屋(保全价值80万元)。案外人章XX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XX路XX号XX住宅区XX栋X单元X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为申请人��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国平、周华英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XX路XX号XX住宅区XX栋X单元XX室房屋。二、查封案外人章XX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XX路XX号XX住宅区XX栋X单元X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