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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韶飞与李伟、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韶飞,李伟,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939号原告秦韶飞。委托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友东100号。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韶飞与被告李伟、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韶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然本院准予原告秦韶飞撤诉,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