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民、王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民,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特6号申请人王某民。被申请人王某某,系申请人王某民儿子。委托代理人王某霞。申请人王某民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民述称,因被申请人王某某从小患自闭症,没有语言能力,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王某某诊断为孤独症和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语言功能,无意思表达能力,个人生活无法自理。故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受疾患影响,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损,不能理解自身相关民事行为的意义,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难以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其民事权益,故认为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作出的程序合法,事实及依据记载清楚,故对于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某民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