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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北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子良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北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马子良,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北高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号。法定代表人徐业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子良,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原审被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法定代表人竺宗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26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及全部办公地均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槽坊村吴竺13号,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均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原审法院查明,本案被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用人单位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