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侯洪刚,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侯洪刚,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丽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宇。委托代理人宋敬凯,该公司法律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洪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上诉人河北省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侯洪刚、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志欣、代理审判员高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发回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铁滨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