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风俊与张胜利、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俊,张胜利,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97号申请执行人杨风俊。委托代理人李朋玉(系原告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胜利。被执行人张玉凤。申请执行人杨风俊与被执行人张胜利、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风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胜利、张玉凤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