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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行赔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赔初11号原告吴××,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委托代理人穆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试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认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为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  伍爱军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