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雷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丁玲广场南栋。被执行人雷光辉,男,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雷光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光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赔偿款77763元。未查到其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