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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明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明,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436号原告:刘志明。委托代理人:苏伟。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明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志明承担。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