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路用东与罗佃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用东,罗佃波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路用东,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罗佃波,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路用东与被告罗佃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用东及委托代理人王加良,被告罗佃波及委托代理人万学飞、韩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用东诉称,2014年元月20日,原告购买被告西瓜苗500棵,种植1个长90米宽10.5米的西瓜大棚,可种植后发现瓜苗长势不是很好,但也没太在意。可当西瓜长大成熟要收获时,发现西瓜内瓤都是空坏的,经当地农业部门鉴定,西瓜带有受害系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所致,致使原告大半年的心血化为泡影。500棵西瓜全部烂掉,无法卖出。2014年4月27日在商河县农业局等部门的监督下,500棵西瓜全部被铲除、血本无归。一颗西瓜按平均收入12元计算,这样算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事发后原告几家多次找被告说法。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解决,更不予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棚西瓜绝产损失6000元。被告罗佃波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方西瓜染病,不是被告方造成的。三、原告方的鉴定违法、无效,我方不予认可。四、原告方要求的损失,于法无据。五、原告方的损失,不是被告方造成的。经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4月21日,商河县植保站发现原告等八户瓜农种植的大棚西瓜有疑似黄瓜绿斑花叶病毒疫情。4月23日,经济南市植物检疫技术专家进一步确认,西瓜受害系黄瓜绿斑花叶病毒所致。4月26日,山东省植保总站技术专家常兆芝等7人到疫情区进行调查,并取样送中国检科院进行监测,最终得以确认。4月底,商河县郑路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等八户发生疫情的棚中瓜类作物予以拔除并选址深埋。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疫情处理紧急通知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且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购买被告西瓜种苗500棵,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于其从被告处购买西瓜种苗500棵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原告却举证不能。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用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信丰国审 判 员 颜廷光人民陪审员 郭京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