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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帮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66号原告刘帮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冷春利,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上上,该行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刘帮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