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执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32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8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