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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何某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50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现正在监狱服刑。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某某应缴纳罚金4189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