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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继平与刘同、刘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平,刘同,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平,男,195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同,男,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1322执166号执行裁定书,查扣了被执行人刘同名下(车辆号牌号码皖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同名下(车辆号牌号码皖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