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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51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108。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3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八队的张姐便利店为一名深圳上家(另案处理)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赚取提成。每晚开奖前,上家通过公共电话与张某联系,张某将该期投注传真给上家,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015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对上述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收单的张某���及投注人员左某、赵某、胡某、肖某等4人(另案处理),缴获第129期投注单39张(投注额为人民币5186元)、赌资人民币1777元、笔记本1本、圆珠笔1支、手机1部。截至目前,张某已收受超过20人的六合彩投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胡某等证人的证言,手机等赃物,投注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八队的张姐便利店为一名深圳上家(另案处理)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赚取提成。每晚开奖前,上家通过公共电话与张某联系,张某将该期投注传真给上家,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015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对上述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收单的张某以及投注人员左某、赵某、胡某、肖某等4人(另案处理),缴获第129期投注单39张(投注额为人民币5186元)、赌资人民币1777元、笔记本1本、圆珠笔1支、手机1部。截至目前,张某已收受超过20人的六合彩投注。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赵某、左某、肖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手机、笔记本、投注款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投注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17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