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马淑香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马淑香。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瑞生,经理,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委托代理人杨浩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地址沧州市黄河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潘国利、程邦,该公司职工。被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法定代表人毕亚丽,经理,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东泰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李顺通、李国庆,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香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淑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香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马淑香负担。审 判 长  郝梦迎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