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19号原告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