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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19号原告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