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兴福、王尚芹与杨永鹏侵权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福,王尚芹,杨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福,男。申请执行人王尚芹,女。被执行人杨永鹏,男。本院执行杨兴福、王尚芹与杨永鹏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永鹏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在期限内执结,2014年12月9日,龙陵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领导小组决定对申请人发放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6000元。2015年12月,我院对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10176.1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对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廷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