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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131号原告邱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幼师,住临武县镇南乡。委托代理人维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司机,住临武县镇南乡。委托代理人王清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玉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