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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菊香与宋春松,宋春辉,宋菊成,赵喜华,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菊香,宋菊成,赵喜华,宋春辉,宋春松,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612号原告宋菊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宋菊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喜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宋春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宋春松,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土堤街6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松,职务董事长。原告宋菊香与被告宋菊成、赵喜华、宋春辉、宋春松、第三人哈尔滨永久养禽场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