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文杰与崔利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杰,崔利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43号原告:范文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东勋,男,汉族.被告:崔利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杰与被告崔利萍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文杰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范文杰负担。审判员 温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