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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33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慧敏审 判 员  杨 佩人民陪审员  任奕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