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33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慧敏审 判 员 杨 佩人民陪审员 任奕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