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贾兰生、张文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山,贾兰生,张文广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45号原告:张宝山,男,1955年1月2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贾兰生,男,63岁,住平原县。被告:张文广,男,60岁,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山诉被告贾兰生、张文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