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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贾兰生、张文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山,贾兰生,张文广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45号原告:张宝山,男,1955年1月2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贾兰生,男,63岁,住平原县。被告:张文广,男,60岁,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山诉被告贾兰生、张文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