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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汤雪芬与深圳市金鸿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芬,深圳市金鸿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693号原告汤雪芬,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深圳市金鸿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周新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雪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