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邓会娟与李文波与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波,邓会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琦。委托代理人:倪绍山,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会娟。上诉人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波、邓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792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