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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耿占法与耿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占法,耿云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民初248号原告:耿占法。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云法。委托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占法与被告耿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占法及委托代理人张领军、被告耿云法及委托代理人赵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本村经营一家超市,2016年2月8日被告强行用锁子将我经营的超市门锁上,阻止我经营。原告为避免发生意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纠纷暂不做处理,可是,被告时至本月22日仍锁着原告超市门不让经营。原告出于无奈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经营超市的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本村经营过超市,被告更没有将原告所称的所谓超市门锁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在原、被告之兄耿平法得病期间借原、被告各约5万元用于治病,现耿平法已去世。关于原、被告的借款问题,原、被告与耿平法妻子王某曾经协议:如2015年腊月三十前还不上原、被告二人欠款,耿平法的房产及承包土地归原、被告所有。之后原、被告在本家叔父耿某甲的见证下达成协议:耿平法房屋归耿云法,王某欠耿占法的钱由耿云法还等。之后耿云法给付王某房款15000元得到王某认可并将王某欠耿占法的钱五万元交叔父耿某甲给付耿占法,因原、被告关于原耿平法承包地尚有纠纷,耿某甲尚未将款交付本案原告耿占法。原、被告之兄耿平法生前在自家房屋经营超市,耿平法去世后原告耿占法接续超市经营,2016年2月8日被告将原告经营的超市房门锁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耿某甲、王某、耿某乙证言及协议两份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兄耿平法得病期间借原、被告各约5万元用于治病,耿平法去世后关于原、被告的借款问题,原、被告与耿平法妻子王某曾经协议:如2015年腊月三十前还不上原、被告二人欠款,耿平法的房产及承包土地归原、被告所有。之后原、被告在本家叔父耿某甲的见证下达成协议,耿平法房屋归耿云法,王某欠耿占法的钱由耿云法还。耿云法给付王某房款15000元得到王某认可并将王某欠耿占法的钱五万元交叔父耿某甲给付耿占法。此案中原告经营超市的房产权利人已转为被告耿云法,原告耿占法如继续在此房屋经营超市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因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在房屋交接之际,被告让原告搬出应当首先通知原告并应当给付原告足够时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付。原告主张损失50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损失可在确定后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