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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陈立在重庆市渝北区XX新村XXXX街,趁被害人司某不备之机,用硬水泥块砸伤司某的头部后,抢走司某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180元、OPPO手机原装数据线、OPPO手机原装耳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11元,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陈立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陈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司某的陈述;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病历;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立将抢劫所得的黑色手提包、人民币180元、OPPO手机原装数据线、OPPO手机原装耳机退赔给被害人司某(其中人民币101元、OPPO手机原装数据线、OPPO手机原装耳机、黑色手提包均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寒秋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