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华将与被告陈必安、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将,陈必安,李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03号原告林华将,男,1978年11月3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必安,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玉美,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将与被告陈必安、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华将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华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林华将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