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昆生商品房预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昆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万源花苑A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095551-1。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那刚、温惠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昆生,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昆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