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瑞林与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瑞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芸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林。上诉人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瑞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陈瑞林起诉称,2013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浙江磐安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养生不夜城8幢1-125号商品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46.8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32595元整。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但被告直到2015年9月25日仍然没有交房,也没有说明无法交房的原因,并不肯支付违约金。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835元整(暂计至2015年9月25日止,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被告万豪公司答辩称,1、由于政府部门未能解决征地纠纷,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施工。浙江磐安云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因此同意延期项目开发期限。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本项目可以延期六个月交房。2、原告购房合同总价为332595元,至今实际付房款为首付172595元,工商银行按揭贷款还款17434.13元,合计190029.13元。其余原告所付给银行款项14062.04元为原告利息,与被告房款无关。3、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至2015年9月25日,经被告核实,原告于2015年1月份已经停止按揭贷款还贷,由被告偿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双方约定,买受人未如期缴纳房款到账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600010)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磐安规划新区云山旅游度假区黄畈区块(磐安养生不夜城)8幢1-125号商品房,总价款332595元,其中首付172595元,其余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72595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涉案房产至今未交付。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而被告未能如约交付涉案商品房,被告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于法于约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数额,按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已交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为75166.47元。另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按揭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后,原告即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其后因原告未及时支付按揭款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故被告提���的“原告停止了按揭款的支付,应认为原告购房款未到账,不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瑞林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5166.47元(已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此后违约金按已交付房价款332595元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瑞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瑞林负担502元,由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万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如下:一、未能按约交房不能归责于上诉人,而是因为政府部门不能解决征地纠纷而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施工。磐安云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延期开发。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本项目可以延期六个月交房。二、购房合同总价款为332595元,至今实际首付172595元,按揭还款16266.03元,合计183166.03元,其余付给银行款项19497.07元为被上诉人借款利息,与上诉人房款无关。三、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份已经停止按揭贷款还款,并由上诉人偿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买受人未如期缴纳房款到账的,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瑞林答辩称,本人只要求按照合同办事,银行按揭付款与本案无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征地纠纷,并不属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规划、文物、环保等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或者重大技术问题,故即使本项目的征地纠纷确实存在,也不是导致本案项目延期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本案约定的购房总价款332595元已经按期支付,故上诉人应当以该价款为计算标准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于实际已经归还的按揭款金额以及是否停止按揭贷款还款,与本案计算违约金无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上诉人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