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海东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中少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建房土地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亦下落不明,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少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迭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