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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220号原告方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白族,居民。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