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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阿北与黄清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北,黄清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阿北,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被执行人黄清森,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李阿北与黄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清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阿北13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阿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清森银行存款4453.02元,其余执行款项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