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0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00303-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招商银行62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883.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士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