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连芝与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连芝,女。委托代理人:孙连花,(上诉人姐姐),女。再审申请人孙连芝因与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行终字第1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连芝申请再审称,2006年6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拘留,属于超越职权,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2014)第828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新证据不予采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法院多次拒收起诉状。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本案依法立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作出大公复字【2006】第071号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中山公安分局作出的“中公(治)决字【2006】第0604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已告知了孙连芝的诉讼权利,其于2015年5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和大连市公安局,已超过法定期限。公民只有在法定的起诉期内,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由于起诉人孙连芝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嗣后主张有新的证据法院亦不能支持。其主张法院多次拒收起诉状,没有证据佐证。两级法院对孙连芝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孙连芝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连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