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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刘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因编号为103000522618770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市正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22618770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市正峰金属制��有限公司、持票人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风帆织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勇伟审判员  刘 虹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