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国军、汪俊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国军,汪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国军。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国军、汪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浙0723刑初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国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国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国军撤回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