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腊腊与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腊腊,李火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06号原告:方腊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火金,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方腊腊诉被告李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腊腊、被告李火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腊腊诉称:2008年原、被告协议离婚,2009年5月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其因病需要花钱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方腊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原告借2万元给被告的事实。李火金辩称:借款不属实。我没有打这个条子,而且这个条子不规范,第一日期不规范,第二没有小写,第三是我女儿(李梦涵)让我写给原告的,但是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我写着玩的。李火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李火金对方腊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款项没有实际发生,是我女儿让我写给原告,因为当时原告威胁我要割腕自杀。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于方腊腊提交证据1、2三性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方腊腊贰万元整借款人:李火金2009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已出具相关条据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以割腕自杀相要挟的情况写下的,但无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火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方腊腊借款2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火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娴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