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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栗宪斌与黄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宪斌,黄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137号原告栗宪斌,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世春,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宪斌诉被告黄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梁国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