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林永标、冯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华,林永标,冯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华。被执行人林永标。被执行人冯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永标、冯雁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雁所有的桂K×××××长安牌悦翔V5系列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人冯雁所有的桂K×××××长安牌悦翔V5系列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彬审 判 员 庞 婕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