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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5582、5612、5618、6008、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允昊贸易商行、杭州恒阳服饰辅料厂等与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582、5612、5618、6008、71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允昊贸易商行、杭州恒阳服饰辅料厂、杭州博朗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舜臣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剑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721、1720号民事判决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257、18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允昊贸易商行、杭州恒阳服饰辅料厂、杭州博朗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舜臣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剑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至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5582、5612、5618、6008、71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