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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焱与林力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焱,林力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35号原告牛焱,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301。被告林力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水郡花园9-1-1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焱与被告林力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