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焱与林力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焱,林力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35号原告牛焱,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301。被告林力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水郡花园9-1-1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焱与被告林力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