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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溪、张新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晨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晨及其辩护人王溪、张新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晨在恒大下属永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策划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占公司来长春的外地销售人员住宿费人民币12万元左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陈晨犯职务侵占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晨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意见为:1.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陈晨是在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如实陈述经过应认定自首;2.被告人陈晨家属积极将犯罪所得赃款12万元返还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晨在恒大地产集团子公司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江湾项目的策划专员期间,利用营销策划活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本公司外地销售人员来长的住宿费发票的方式,将虚开的多余款项在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部门报账核销,侵占公司营销策划活动费人民币124599元,占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陈晨的家属已经将职务侵占的12万退还给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得到该公司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6日杨家店派出所民警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恒大集团长春分公司四楼传唤陈晨至杨家店派出所。到案后,该人没有反抗行为,配合民警工作。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晨,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书证实: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针对被告人陈晨职务侵占一案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杨家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侦查。4.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春飞虎队住宅费用明细、发票复合查询途家公司、斯维登酒店账单、七天半商务宾馆结算账单、途家发票复印件证实: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飞虎队住宅费用明细每人每天150元,总计342750元。实际在途家公司、斯维登酒店账单、七天半商务宾馆的结算情况账单。发票复合查询途家公司,发票数额总计49671元;斯维登酒店账单50171元;七天半商务宾馆结算账单,总计79835元。5.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陈晨报销住宿费其中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报销费用为336500元,途家23200元,其中因超出报销标准财务核减16950元,报销金额为342750元。另在陈晨办公室发现途家未报销发票18471元。6.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陈晨在公司财务费用报销单及所附票据证实:被告人陈晨在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恒大江湾项目的策划专员期间,2015年7月至11月间,虚开多余款项在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部门报账核销,侵占公司营销策划活动费人民币124599万元,占为己有的情况。7.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营销部门的广告费用、活动费用的支付,均应由经办人填写资金审批单,并上报至项目经理、主管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在上述人员签字后,将资金审批单上报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汇票或转账给相关公司,无公司员工个人向相关公司付款的情形。8.长春市欧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实:至今我公司未收到过恒大公司及该公司个人给付的关于恒大江湾活动的任何结款。9.吉林省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我公司为恒大江湾项目所做的所有户外广告未收到过恒大公司及陈晨个人给我公司及个人给付的任何费用。10.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实: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及主体身份11.恒大地产长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济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其子公司。12.恒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杨家店派出所出具说明证实:恒大江湾项目中,对于费用的支出,均按流程进行,无公司员工个人先行垫付或员工个人向相关公司付款的情形。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出具明细就被告人陈晨安排住宿的房间每天150元每天已于否认,应120元每天。13.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流水证实:涉案期间,被告人陈晨在光大银行有多次万元左右进账,与其供述部分涉案款项存入该卡并消费相符。14.恒大地产长春有限公司及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及谅解证实:被告人陈晨的家属已经将职务侵占款人民币12万元退还给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得到恒大地产长春有限公司并取得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谅解。15.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杨家店派出所出具的补充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6日杨家店派出所民警在恒大地产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驱车到位于卫星广场南侧的恒大地产公司,民警先给陈晨打电话下楼有关于恒大地产的相关问题找她了解情况,陈晨随后就下楼见民警。民警向陈晨出示警官证询问是否有向公安机关讲的问题,陈晨主动交待在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策划的时候,多报销了很多票据,但数额记不清了,希望公安机关和单位原谅她,她也能主动归还这些钱,陈晨也向民警保证除了这事,自己也没有做过任何犯错误的事。随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16.被告人陈晨职务侵占金额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晨从公司取得342750元,斯维登酒店账单50171元;七天半商务宾馆花销125980元,租车花费42000元。所以陈晨侵占的金额应为342750-50171-125980-42000=124599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吴某到长春市公安局杨家派出所报案。我所在的恒大集团长春分公司的策划员陈晨侵占我公司财产15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7月15日,陈晨使用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开出的发票报销了58200元;第二次是在2015年8月7日,陈晨使用长春途家斯维登服务公寓蓝色港湾店开出的发票报销了14000元,使用长春市七天半商务酒店开出的发票报销了86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9月2日,陈晨使用长春途家斯维登服务公寓蓝色港湾店开出的发票报销了2000元,使用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开出的发票报销了58500元;第四次是2015年9月14日,陈晨使用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开出的发票报销了51000元,第五次是在2015年10月12日,陈晨使用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开出的发票报销了90000元。五次总计:359700元。我通过网上查询和宾馆询问价钱发现,长春市七天半商务宾馆实际标准间(两人间)每天分别价钱为188元和208元两种,如果加入会员办卡每间房价格为138元和158元,而且预存1000元房费送300元优惠,相当于每间房100元,而陈晨每次报销都按照每间房300元的标准进行报销,总共侵占公司大概15万元。她在恒大江湾项目任策划专员期间,管理相关外地销售员住宿报销事宜时,采取多开发票金额的方法侵占公司财产,现金15万多元。2015年7月至11月间,管理相关外地销售员住宿报销事宜,当时她从公司财务支了342750元现金,之后陈晨分5次向财务进行销账,发票是按每间房300元一天结算的,后来单位核实发现,宾馆房间的价格是138元和158元,陈晨就侵占了公司15万元钱。2.证人殷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陈晨到七天半商务宾馆找到我说需要安排他们公司的人员入住,人数很多,问我能不能开发票,入住的价格能不能便宜些,我对她说能开发票,入住价格标准间(2人间)是150元一天,当天陈晨就给我交了2000元押金。过了一天,陈晨带着24人到我宾馆办理入住,总共开了12间标准间,交完钱后陈晨问我发票能不能多开点,我说能,但是需要交10%的税点钱,陈晨说行,之后陈晨就说发票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开。之后从7月份到9月份之间,每次都是陈晨给我打电话告诉说有人要来我家宾馆入住,让我办理。陈晨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发票的数额,之后我告诉前台工作人员开完发票之后我就给他送过去,总计陈晨在我宾馆房费是79835元,多给陈晨开出来264800元发票,其中税点钱是26480元。陈晨给我带电话告诉我需要开多少钱的发票,我就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他开,税点她交。第一次是2015年7月8日,开了34500元发票,第二次是2015年7月15日,开了54000元发票,第三次是2015年8月5日,开了58500元发票,第四次是2015年8月7日,开了500元发票,第五次是2015年9月1日开了是9000元发票,第六次是2015年9月13日,开了30300元发票。总共给他开出了264800元的发票,税点钱是26480元。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晨找我让我帮她取电风扇发票,之后我把发票给她后,我们聊天我问题领导你用不用客车,我同学是养车的,她说用,并讲了价格。之后我给我同学打电话问了价格,最后定下使用费700元一天,租期2个月,每月21000元费用,共计42000元费用。之后我安排车给陈晨使用,陈晨给我42000元费用,我把钱给车主了。其从被告人陈晨处收到交通费共计42000元。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某某在一起,这时陈晨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我在旁边听电话里说安排飞虎队人员住宿的事情。通完电话之后,王某某对我说他身份证没带,问我带没带,我说带了,王某某就说需要我的身份证给飞虎队人员安排住宿,之后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了王某某,第二天王某某就把身份证还给了我。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陈晨找我订能开发票的宾馆给飞虎队人员入住,我当时没时间,就叫刘某某去找,之后刘某某找到了七天半商务宾馆,陈晨打电话让我去七天半商务宾馆,晚上去订房间,当时我和于某在一起,我也没带身份证,之后挂完电话我就问于某带没带身份证,于某就把他身份证借我了,我有事走不开,我就把身份证交给了刘某某,之后刘某某第二天把身份证还给我了。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恒大集团长春分公司恒大江湾项目的营销现场负责人,陈晨是这个项目和策划员是我下属。2015年7月至11月,我公司安排多名飞虎队队员来长支援开盘,安排住宿及出行的事,具体工作我安排陈晨一个人经手的。首先我们项目向长春总部提交申请,然后由陈晨负责具体实施,陈晨先打报告后找宾馆。每次都是陈晨先向财务借钱,然后用发票报销。我是项目的负责人,在盛邦广告和欧博广告制作了大约12万元的广告,我不知道,我们公司每花一笔钱,得向上级发报告请求。陈晨所说的这两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我不知道。(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晨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我单位恒大江湾项目启动,我单位安排了38名飞虎队人员来项目部支援,我就负责了38人的住宿及出行,我当时选择了位于东大桥的七天半商务酒店和二道区蓝色港湾的途家酒店,我当时在七天半上午宾馆订房时,我就问能不能多开发票和入住的价格能不能便宜一些,宾馆的人说可以,房间是150元一间(标准间住2个人),多开发票需要多给10%的税点,之后我就带了24个人来宾馆办理入住,一共开了12个标间。7月至9月期间我又多次带飞虎队员来宾馆入住(飞虎队员有来有走的,居住不固定),一共开了六次发票,第一次是2015年7月8日,开了31500元的发票,第二次是2015年7月15日,开了54000元的发票,第三次是2015年8月5日,开了58500元的发票,第四次是2015年8月7日,开了伍佰元的发票,第五次是2015年9月1日,开了是90000元的发票,第六次是2015年9月13日,开了是30300元的发票。一共是开了264800元的发票。我在七天半商务宾馆房间费用是99410元,税点钱是26480元,我一共支付给七天半商务宾馆是125890元。途家宾馆8月15日开始为飞虎队员办理了5个房间(10个人)的入住,房间价格是288元。住到11月13日离开(期间有退房的)。一共花了大约五万多(我现在能提供的23200元+18471元=41671元的发票,我还丢了几张大约不到一万元),因为途家宾馆不能多给我开发票,我就没有多开,所提供的发票数真实的花销。因为我看了我宾馆的入住明细,一共用655个房间乘以每个房间150元,在加上1160的税钱共计是99410元,税点钱26480元,共计125890元。还有飞虎队员的出行费用,我让我同学刘某某帮我联系的大客车,700元一天,租期为2个月,每个月21000元的费用,共计42000元。125890+41671+42000=209561元,加上我弄丢的发票不到一万元,我一共支出不到22万。我在公司报销了342750元。七天半商务宾馆一共给我开了79835元的发票和多开的264800元的发票。我报销主要用的是七天半商务宾馆提供的发票。途家宾馆的发票,我还有一部分没有报销用。根据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材料七天半商务宾馆一共是326750元,我一共多报销12万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晨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晨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晨是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如实陈述经过应认定自首。经查,现有证据证明,2015年11月20日,恒大地产工作人员针对被告人陈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15万元到杨家派出所报案。2015年11月26日,杨家店派出所民警在恒大地产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驱车到位于卫星广场南侧的恒大地产公司,民警先给被告人陈晨打电话要其下楼了解有关于恒大地产的相关问题情况,随后被告人陈晨就下楼见民警。民警向被告人陈晨出示警官证,询问是否有向公安机关讲的问题,被告人陈晨主动交待在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策划的时候,多报销了很多票据的情况。据此该辩护意见与司法解释相悖,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自首,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故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晨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晨家属将被侵占款项全部返还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公司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