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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XX诉范XX、刘X、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092号(2016)吉0722民初2092之1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范XX,男,汉族。被告刘X,男,汉族。被告代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范XX、刘力、代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