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祝存军与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孝感银座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存军,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孝感银座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祝存军。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孝感银座项目部。负责人沈彬,该××部经理。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祝存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孝感银座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