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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彬鉴与武夷山市康富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彬鉴,武夷山市康富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罗彬鉴,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广州市南峰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武夷山市康富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良种场。法定代表人詹顺其。委托代理人陈悦峰、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彬鉴与被告武夷山市康富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彬鉴向本院提出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彬鉴的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故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彬鉴撤回对被告武夷山市康富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罗彬鉴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